长河税务:加油费发票开具有关实务问答

加油费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那么这项费用发票如何开具呢,现针对企业经常咨询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如下解答。

1.企业在加油站办理加油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2. 企业实际加油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实际加油后可以凭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第十二条的规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加油卡是否适用商业预付卡增值税相关政策?

答:《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对商业预付卡有如下规定:

(1)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是不是说根据该规定,企业在加油卡实际消费后不得再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呢?我们认为两项政策并不冲突,理由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同样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综上所述,加油卡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加油卡业务企业如何做账?

答:对于需抵扣进项税的企业来说,建议企业在购卡时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预付账款处理,待实际加油后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而对于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企业来说,企业在购卡时也应作预付账款处理,待实际加油后凭取得的加油记录清单,由预付账款转入相应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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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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