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主观要件
一、犯罪故意
故意犯罪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
(一)认识 内容
1.行为人
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
2.行为
3.行为对象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得非常具体准确
4.危害结果
(1)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
(2)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3)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
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
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例:高利转贷罪、侵犯著作权罪
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例:天价葡萄案
5.因果关系
(二)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故意)+放任
2.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
(1)未必的故意,指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发生。等同于间接故意
(2)概括的故意,这是指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
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3)择一的故意,这是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3.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三)故意的认定
1.严格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生活中的故意
2.严格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行政违法的故意
(四)犯罪目的
1.从成文与否的角度看,目的包括两种:
(1)作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也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
(2)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
2.从主客观是否一致的角度看,目的包括两种情形:
(1)主观目的的存在对应的客观行为。直接目的犯
(2)主观目的不存在对应的客观行为。间接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
例:绑架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违规制造枪支罪
二、犯罪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应当预见的结果就是成立该过失犯罪所要求的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
结果预见义务与预见可能性
判断有无结果预见义务,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义务与避免可能性
判断有无结果避免义务
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三)过失的认定
1.信赖原则
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会采取适当行为时,
如果由于被害人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行为人不能信赖幼儿、醉酒者、残疾者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为
2.监督过失
(1)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
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
(2)管理者没有建立或者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也叫管理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一)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有无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二)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时间点是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四、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果只有必然发生这一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放任心理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地追求;
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
3.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故意,而非过失。
不能因为事实认识错误而否定故意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有时,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
行为人在实施加害措施时为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认为自己会把握好分寸
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
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区分标准:
(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2.判断方法
(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
主要判断有无预见的可能性
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
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五、事实认识错误
(一)层层辨认
1.客观犯罪的危害行为
事实认识错误处在主观要件阶层,因此当考察案件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时,
意味着案件已经满足了客观要件,特别满足了危害行为要件
对象不能犯
2.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1)主观无犯罪故意
(2)主观有犯罪故意
3.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
区分标准:
法益客观是否同一
前者的法益客体属于同一种
后者的法益客体属于不同种
4.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判断认识错误的类型,需要抓住两点。
第一,认识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情不一致
如果一致,则不存在认识错误
第二,判断是否一致时,重点不在于对欲害对象持何种心理,
而在于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案件类型1:
对象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
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
案件类型2:
间接故意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间接故意心理
并且对实害结果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
案件类型3:
打击错误的特点是,
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
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目前是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可以修改案件事实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两边关系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2)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一行为(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昏迷,以为死亡)
+后一行为(毁尸灭迹,导致死亡)
(3)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
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行为),
实际上前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判断着手
第一步,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
主流观点认为,着手行为是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第二步,如果有着手行为,则接下来判断有无着手故意。
关于着手故意存在观点展示
对行为的故意说认为(多数观点)
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仅包括着手行为本身
只要认识到着手行为,就认为有着手故意
对结果的故意说认为(少数观点)
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不仅包括着手行为,还包括行为会导致的实害结果
只有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才认为有着手故意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处理方法
处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方法是: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
2.考查角度:包容评价思维
当行为人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可运用包容评价思维
也即行为人有犯A+B罪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故意
行为人有犯A+B罪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