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读书笔记(九)

知识论》读书笔记

2022年7月10日

B所要理解的对象

1,对象中的理

知识的理是对象的理。理有两种用法:一是对象的理,二是内容的理。

要得到通而且真的思想图案或结构中的理是内容的理。

作者用共相(在外的)和概念(在内的)来表示这两种理的分别。

知识的理是对象的理,是共相的关联,是独立于我们的理。所谓独立是说一思想结构或图案给我们的真正感要靠对象的理的独立。

2,对象中的事

理寓于事。知识论的对象所从取材或所从以为研究的是知识的事(事体,事实,情形,现象),事占特殊时间特殊空间,知道本身也是事。

本条所要表示的是知识论要在事中求理,求理不能忽略事。

3,对象中的事的浑然

事是特殊的(在时间不重现,在空间上不重复)具体的(多数可能之有同一的能),一方面是浑然的(如如,事实是它那样,就是它那样),一方面是从综错杂呈的(可以分开来说,有三种成分:知者,被知者,二者的关系,不能忽略任何一个成分)。

4,唯主学说忽略了被知的

唯主学说者有他们的所知,总逃不出私的官觉内容(属于知识者的),是主的一方面的。从官觉内容去立论,虽可得到通的思想结构或图案,但对象是唯主的,忽略了非唯我的被知的或非唯知识者的被知的理论上的真正感要靠对象上的实在感,要维持对象上的实在感我们决不能忽略被知的。

C:知者与被知的实在感

1,解释弁言

在此,作者解释对象。“对象”是相对的。知识论,知识,官觉都有对象,这些对象有连带的关系,实在感也有连带关系,但知识论的对象不是知识的对象或官觉的对象。上段所说被知的也有内容,但所注重的不是内容只是对象,被知中的对象不是知识论的对象。

2,对知识者的实在感

知识者的实在感可以有三重:一是以知识或知觉者为我(实在感特别大),一是以知识者或知觉者为人类而不限制到我,一是单就知识或知觉者立论而已。

在以自我为中心和以人类为中心的立场上,实在感非常大。但立场不必非得接受,实在感也可以避免。

知识论是普遍的知识论,只能单就知识或知觉者立论,由此带来的实在感不限制到人类,会冲淡但不会消失,也不会比被知的给我们的实在感大。

3,对被知的实在感

在常识和日常生活中被知的给我们的实在感至少与知识或知觉者给我们的同样大,有些知识论抹杀常识中的被知。

在自我中心观,被知得不到,实在感也得不到。

知识论的理论上的实在感部分依靠它对象上的实在感,即依靠被知的实在感,不能抹杀。

被知的实在感与知识或知觉者的实在感,两者在常识上是一样的,只有在知识论的理论上才有不同的实在感。

4,对知识的实在感

对知识所有的实在感要靠被知的,知识或知觉者,和两者关系三成分的实在感。

知识论要保留对象所有的实在感,即知识论所论的要的的确确是知识,要的的的确确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感觉到的那样的知识,的的确确是我们所经验的知识。

D:实在感不能抹杀

1,知识论不创造知识

知识论是学问,但它不能创造它的对象,也不能曲解它的对象。

2,知识是知识论的与料

知识论所要理解的是知识这一对象,就知识论说,知识是他的与料,与料不应有法子办,不能有法子办,它是如何的,我们就得如何的接受。知识在不谈知识论的时候,是知识者对于他的外界的知识,这是知识论的与料,是知识论所要理解的,不谈外物的知识论是对不起与料的知识论,只是知识者的玄想,不是理解与料的理论。

本条意即知识论要接受与料,要根据与料去立论,不能修改或曲解与料。

3,对象或与料的实在感的不能抹杀

若抹杀则不能给我们以真正感,与料的实在感不只是知识论家所有的实在感,这实在感是综合的,一方面要保存它,在另外的方面又不能抹杀它,否则我们在生活上感觉到经验不圆融,哲学上也觉得理论不一致。

4,以罗素为例

作者很佩服罗素。但认为罗素的哲学上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他知识论上的唯主方式。罗素的知识论和实在论不调和,他的实在论中的主要的“物”在他的知识论中推论不出来。

作者最后总结:知识论是哲学的一部分,与哲学这一大范围不一致,即便在它本范围之内一致也不能给我们以真正感。知识论者所要求的是通而且真。

三:被知的实在感的分析及满足此感的理论上的条件

A:被知的底独立存在感

1,被知的底存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

要分析实在感,我们得分析引起这感的实在,实在总是有硬性的。就知识着想,我们不能随我们的意志心思去创造被知的。普遍的创造总牵扯到原料,被知的总是原料,总不是知识所创造的。若可被创造,则被知的实在感便消失了。

被知的实在感和硬性的主要点就是它不是凭我们的心思意志所创造的。

2,被知的不随知识的存在而存在

知识不创造被知的。

被知的底存在不是知识所创的,就是说被知的底在某时某地不是凭知识者的心思意志所能左右、改变等等。

从知识关系着想,被知的底存在是独立的,这种独立表示被知的不因知识的存在而存在,即被知的不因它被知而存在。

存在与知道存在是两件事。

就普遍而言,我们不知道有独立存在的被知的,则我们根本没有知识。

就特殊来说,不知道谋X存在,只是不知道某X存在而已,并不表示我们根本没有知识。

3,官觉对象不因官觉而存在

官觉事实中有官觉者,有官觉关系,有被官觉的。

被官觉的为官觉对象或称它为对象。它的对象性虽不能独立于官觉,然而它的存在独立于官觉。但对象不是内容。对象的存在要靠官觉,如此,如上条一样有特殊和普遍两不同的说法。对象的存在是一件事,官觉它存在或觉得它存在又是一件事,对象的存在当然不必独立于官觉者的别的活动,但就官觉说,对象的存在是独立的。

4,理论上的安排

我们要求理论的真正感。理论的真正感要靠对象的实在感。对象的实在感要靠被知(知识的对象)和被觉的(官觉的对象)的实在感。

实在要有硬性,硬性有独立存在成他,所以知识论的理论要承认被知和被觉得两者的独立存在,不能用唯主的方式间接的承认,我们只有直接的承认它。不在唯主方式的立场上,“有外物”这一命题没有困难。在常识上,这命题已经证实,本书在理论上直接的承认被知或官觉对象或外物。

 B:性质的独立感

1,性质的相对性

常识上用形色状态等表示性质,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性质脱离不了关系(性质总是在关系网中的性质),一是性质的相对性(相对于一关系网)。

在习惯上谈性质已经不谈及关系网(因关系网是日常生活中不大改变的环境),但理论上仍需注意性质的相对性。

2,与官觉者的相对性

性质与官觉类相对,是普遍的相对性,非与官觉者或一类中的任何一分子相对。此性质有两个用法:一是在关系网中而不与某一官觉类相对待的性质,一是在关系网中与某一官觉类相对待的性质,以任何一个官觉类的立场为立场,性质总免不了对于该官觉类的相对性。

3,官觉对象的性质不是官觉者所创造的

官觉对象的性质有两重的相对性(相对于关系网,相当于官觉类),但就任何类型的官觉者说,它不是创造的。

性质的相对性是遵守法则的,相对性是普遍的,不是主观官觉者凭他的心思意志去所能改变的。

类型的官觉者不创造官觉对象的性质就是要保存官觉对象的硬性。

4,被知的性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

对象的性质和官觉类有相对性,被知的不必是官觉对象(如细微世界和天文世界的一部分被知的)。

是官觉对象的被知的性质有两重的相对性:相对于关系网和相对于官觉类的官能。

不是官觉对象的被知只有一重相对性,它总没有实际的与官觉类相对的相对性。

就被知说,被知的性质以关系网为背景。

就知识说,性质在关系网中如何,它就如何。被知的性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不是凭知识者的意志心思所能左右、修改、产生等等。

性质有相对性,仍是独立的。就独立说,性质和存在是一样的。

C:被知中的彼此各有其自身的绵延的同一性

1,同一性是生活中的感觉到的

被知中彼此各有各的同一性,同一性的麻烦之处一部分来自唯主方式的知识论,一部分因“变”而起。在此,作者只谈生活中所感觉到的同一性。在生活中我们没有感觉到同一性的复杂,能知道彼与此的不同的同一性,这种感觉在经验中或在生活中是和知识及官觉一同来的,在心理上一样的基本和原始。这种同一感是知识论的与料,为维持对象的实在感或硬性,我们需保留生活中所感觉到的被知中彼此各有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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