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释义》

2018年读完的第21本,高兆明教授著《心灵秩序与生活秩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释义》,有段时间没读过纯粹的哲学著作了,加之近日工作忙的焦头烂额,已经许久没有进行过哲学思考了。本书有一前篇叫《黑格尔〈法哲学〉导读》,该导读是对《法哲原理学》一书逐段的解读,适合于初学者。可惜当初购书时错过了。本书比起其前篇,特点在于以作者对《法哲学原理》的理解来建构,虽说这只是作者眼中的《法哲学原理》,但毕竟跳出来就显得客观了许多。《法哲学原理》的艰难晦涩,使多少人望而却步,既然我们已经有了像作者这样前人的研究基础,何不站在巨人肩上去眺望远方呢?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最重要、最成熟的政治哲学著作。黑格尔同康德一样,也将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自由世界,并以“自由”作为《法哲学原理》的原点与第一原理。《法哲学原理》作为对客观精神的专门研究,有“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构成,他们是构成自由精神实现的完整过程。“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和客观化,在抽象法阶段,有了法权人格,有了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普遍独立人格。“道德”阶段的自由是主体的内部精神状态,是个人良心的自由。“伦理”阶段是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伦理是道德的内容。“伦理”阶段有“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程,是自由精神现实存在的具体展开过程。《法哲学原理》的三个部分,完整地构成了作为自由理念的“法的体系”:抽象法是关于社会一般平等自由人格的抽象法权规定,;道德是关于个体内外精神世界的“主观意志的法”;伦理是关于现实世界的、人的现实生活的法,它是理念在“外部世界中”的实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作为逻辑体系的这个“法的体系”,以抽象思辨的方式揭示了人作为自由意志存在者的自由存在方式。作为一般主体,人的自由存在是法权人格、道德人格、伦理人格的统一。

圂囵吞枣的读完此书,透过这本书已经能感觉到原著的晦涩,接下来应该再读读作者《〈法哲学原理〉导读》巩固一下,最后再去尝试原作译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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