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四点解读│红利即将殆尽


自然人网店(C店)要工商登记

C店税收红利即将消失

草案第十二条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其它条款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纳税义务。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说明了国家对于实体和线上两种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采取了一视同仁的平等观,传统线上C2C商业模式,基本将全面纳入工商登记范畴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将结束日后个人店不交税这一尴尬局面,这将有利于健康市场的养成。

有人认为,如果要求自然人店铺都去工商登记,这会造成很不好的用户体验,因为要办工商登记实在太麻烦了,以后就没人愿意开店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想当然,麻不麻烦和愿不愿意开店本是两码事。今年网络安全法颁布后,国家日益重视网络安全,很多野蛮的互联网操作模式已让步于安全措施,例如任意用户名的网络使用将已慢慢被实名认证取代,我们现在也早已认为手持身份证拍照上传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可接受的“用户体验”了,所以麻不麻烦,不是操作本身,而是这件事情能带来多大的安全感。另外,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个人进行工商登记亦将越来越便捷高效。

电子商务领域首定避风港原则

红旗也飘扬

草案首次在电子商务领域明确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最早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而后又应用于网络侵权、搜索等司法场景,对于第三方平台服务商而言,往往以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商品服务海量难以审核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明确了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这次,草案吸收了司法实践实务,明确了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以及“反通知”程序,这将有效厘清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责任,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系重大利好。

当然,在避风港原则外,草案实际上也确立了电子商务的红旗原则,即在明显资质问题以及禁限售等方面,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若没有主动检查监控,将依法承担责任。所谓的红旗是指,那些高高的飘扬的红旗(明显违法行为),服务商不能视而不见,否则担责。

电子合同规则意义非凡

推定有效有胆有识

草案对于电子合同规则的确立将意义非凡。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已颁行多年,但实际上给市场的心理安慰更多,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资格、合同成立要件均非常混乱。这一次,草案第二十七条拟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款采取了和以往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完全不同的举证方式,以先行推定的方式认定电子合同交易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先要求认定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后才能展开交易,这将极大的便利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这也秉承了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可信的民法原则。

另外,草案规定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之时,合同即一般视为成立,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方面考虑到了交易当事人对于交易商品服务的依赖利益(如价格),防止电商经营者随意撤销订单、恶意促销,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特殊商业模式下,允许电商经营者明确合同成立的时机(例如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说明国家对于市场自治的支持和鼓励。

跨境电商仅作经验总结

无新意,留后人

跨境电商仅作原则规定,具体仍有待进一步探索。跨境电商是近几年兴起的新商业模式,草案篇幅虽不多,但却单设一章,足见国家对于这一交易模式的重视。然目前草案对于跨境电商的规定,总体上还是对杭州跨境综合试验区等城市试点经验的总结,例如三单比对、单一窗口等内容,基本属于政府管理规则方面的确立,而没有介入跨境电商交易本身。

另外,草案中没有对跨境领域内类如跨境电商平台服务的法律性质、跨境食品中文标签,以及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等进行明确,这仍留有一定的遗憾。当然,也期待《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条例》的出台。

“聊聊数语”,期待尽早通过电子商务法。但不管如何,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电商市场将告别野蛮生长,进入成熟,纯电子商务已无入市空间,红利即将殆尽。马云说电子商务将消失,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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