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第五天《保险合同》

三点笔记:

1.保险合同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超过中止期未复效者,保险合同终止。

2.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3.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三点心得:

1.中止与终止,无效与失效,反映保险条款的严谨,不注意的话,很容易忽略。2.关于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也有一定好处。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3.一切险合同。市面上被称为万能险。实在是误解啊,以为什么都保,这种就更要注意 责任免除 条款。

我的问题:

1.中止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那么宽限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责任吗?

2.保险合同的无效中提到的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具体意思是?与前几章最大诚信原则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中,提到保险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会不会矛盾。

3.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出现附加费率会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吗?没有出现附加费率是不是意味着每月或者每月缴纳的保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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