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共6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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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10条)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具备任职资格;
b.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行为;
{
待补充
:第147条:
第148条:
c.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d。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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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补充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四、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为准)
五、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六、财务报表——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所设计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七、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九、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纠正;
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公开承诺的行为;
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十、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二 配股条件(10+3)
1、拟配售股份数量 =< 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题外话:1、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股东的情形:
a.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
b.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
2、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考点三 增发条件(10+3)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近3年平均不低于6%(经利润以扣除¥@#……#*(*@)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四 上市公司发行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条件(10+3)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近3年平均不低于6%(经利润以扣除¥@#……#*(*@)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二、期限:最短1年,最长6年
三、担保:发行可转债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1、除外: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
2、担保范围:债券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保证到了该你还的时候你有钱还);
4、证券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是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四、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约定转股期限,但不得少于6个月)。
五、转股价格
1、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公司股份变动,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持公司可转债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4、修正后转股价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五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权(eg.认股权证)
一、发行条件(10+4)
1、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rmb15亿元;
2、年均可分配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公司债权1年的利息;
3、年均现金流量净额——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公司债权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
4、发行后——a.累计公司债权余额:>=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b.预计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量=<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
二、行权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三、存续期间:6个月=< X >=公司债权期限
考点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一、发行对象
1、=<10人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三、锁定期(发行对象认购股份后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
1、一般:
a.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
b.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特殊:
a.发行对象、认购价格、定价原则等由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b.发行结束之日其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由下列情形的,属于特殊情况:
i.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ii.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iii.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收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所设计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考点七 优先股
一、发行主体及方式
1、上市公司——公开+非公开
2、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
二、发行条件: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三、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要求:
1、固定股息率;
2、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四、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特殊的,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2/3以上+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2/3以上: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五、表决权的恢复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息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六、《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