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二、立法宗旨、教育任务、管理体制和教育行政部门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管理体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三、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教师队伍建设和员工制度

【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法律责任

【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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